DRAFT

2022-23
2022 新人選秀會報名辦法
2022 新人選秀會報名辦法

選秀會日期:7月28日(四) 19:00確認後公告


選秀會形式:線下進行,YT官方頻道 全程直播


體能測試日期:7月20日(三)


參加選秀球員資格:

未與本聯盟球團有正式球員合約或不符本聯盟自由球員身分(詳見附則)之球員皆須透過選秀加入球團,與國內外球團及其相關企業簽訂合約且仍在效期內不得報名參加選秀,違者自負法律責任。

欲參加選秀者,選秀該年年底應年滿19歲,但曾註冊大專籃球聯賽之在學學生,應於選秀年8月31日(含)前已年滿21歲或完成大三以上之學業,未曾在本聯盟註冊,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具有臺灣地區高中籃球聯賽甲級、大專籃球聯賽公開一級資歷(外籍生球員必須曾於臺灣高中、大專籃球聯賽連續註冊滿2年),HBL甲級、UBA公開一級需提供教練聯繫方式、不需附推薦函;UBA公開二級及其他同等學生籃球聯賽需附教練推薦信並簽章;若無相關資歷需六隊教練團或GM推薦(須附推薦函並簽章)。
  2. 海外地區同等學生籃球聯賽資歷經過任一聯盟所屬球隊總教練或聯盟推薦(須附推薦函並簽章)。
  3. 曾參加本聯盟選秀落選,但仍註冊在臺灣地區高中籃球聯賽、大專籃球聯賽 或海外地區同等籃球聯賽者(即學生球員)不符合自由球員資格,欲加入本聯盟,須再次參加選秀。
  4. 未曾透過本聯盟選秀制度中選。

報名方式:

報名參加選秀球員,請至聯盟官方網站下載報名專用表格,詳實填寫報名表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名受理將於兩個工作日內回覆,資格不符者將不予受理),採電子郵件寄送至:service@pleagueofficial.com (來信主旨請依照格式【2022PLG選秀報名】_姓名)

各身分需檢附資料如下:

※ 繳交報名資料即代表同意參與選秀,並同意其肖像由P. LEAGUE+使用於2022新人選秀並參與相關宣傳活動。

報名專用表格

報名日期:

111年6月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星期四),凡完成報名選秀者,選秀會前一周(7月21日 00:00後)不得臨時退出,違者將禁止下年度選秀報名。


選秀順序:

  1. 球隊選秀順序依照前一球季年度名次排序,由戰績最低者排至戰績最高者。
  2. 球季年度名次依照季後賽之戰績判定,季後賽首輪淘汰球隊,依前一季例行賽之勝場數判定,若兩隊勝場數相同時,兩隊對戰勝場數高者名次較高,若兩隊對戰勝場數相同時,兩隊對戰勝負分高者名次較高;未進入季後賽之球隊,依照前一球季例行賽之勝場數判定,若兩隊勝場數相同時,兩隊對戰勝場數高者名次較高,若兩隊對戰勝場數相同時,兩隊對戰勝負分高者名次較高。

選秀輪次:

選秀輪次依該年選秀報名人數而定。

  1. 每隊在每輪次僅可挑選1名球員,該輪次棄選的球隊即結束該年選秀權利。
  2. 每輪次結束後,再進行下一輪次,依此類推,該輪次各隊全部棄選,該年選秀即結束。

選秀簽約義務:

  1. 凡透過選秀程序被挑選之球員,向選秀球隊報到後即可簽約、註冊成為聯盟球員,獲選球員須參加選秀球隊之活動(含聯盟活動)至少2+1年至合約期滿為止,才可成為自由球員。
  2. 經選秀程序被挑選之球員,須依選秀球隊之規定辦理報到、參加訓練,若未在期限報到、拒絕報到或已簽約卻因故解約未曾參加聯盟活動者,經球隊呈報聯盟後,未來將不得參加選秀。若該球員決定再參加聯盟活動,仍須向最初選秀球隊報到,並參加該球隊之活動(含聯盟活動)至少2+1年至合約期滿為止,才可成自由球員。
  3. 經選秀程序被挑選之球員,選秀球隊若未在該球季將其註冊成為聯盟球員,如屬球隊和球員後續達成不註冊共識,經球隊呈報聯盟後,該球員可離隊成為自由球員,之後可任意加盟其他球隊;如屬球隊無故未將其註冊成為聯盟球員,球員可以呈報聯盟進行調查,若屬實可以讓該球員離隊成為自由球員,之後可任意加盟其他球隊,以保障球員權益。

新秀合約要求:

  1. 新秀合約薪資最低月薪為首輪第一順位9萬(新台幣,以下皆同)、第二順位8萬、第三順位7萬,其餘首輪順位為6萬、次輪5萬,第三輪以後為4萬。 凡曾獲選為FIBA國際正式錦標賽中華代表隊 (世界盃會內賽、亞洲盃會內賽、亞洲運動會12人名單,世界盃&亞洲盃資格賽同一階段比賽皆須登錄出賽)者月薪最低12萬,未依保障薪資給付,該球員可向聯盟申訴,要求離開該球隊,成為自由球員。(如已簽訂新秀合約後入選當年度FIBA國際正式錦標賽中華代表隊者,須於賽事結束下個月起調整為月薪最低12萬,並按比例調整最高年薪)。所有簽約金、非現金之實物收入等皆算在內,簽約金則按合約年分攤提至每年合約中。
  2. 新秀合約形式與年限應為制式2+1形式合約,前2年為保證合約,第3年為球隊選擇,新秀合約若附帶旅外條款,必須履行完前2年保證合約才可以執行旅外條款,一旦執行旅外條款,未來再回到聯盟,原球團得視原先新秀合約尚未履行之部份,保有第3年球隊選擇權、優先議價權與比價留人權。
  3. 新人合約結束後(含未執行第3年球隊選擇)原球團擁有優先議價權與該球員進行交涉議價,若多個球團出價相同的情況下,原球團有比價留人權優先續約留人。
  4. 球隊須在該年選秀結束後45天內和所挑選之球員完成簽約程序,並將合約送交聯盟備份。

本選秀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聯盟賽務決策委員會決議後修正之。


附則:P.LEAGUE+自由球員定義

今年底前滿19歲(2003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者),且目前未與任何聯盟所屬球隊存在正式球員合約,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即具有自由球員之資格:
  1. 今年底前年滿27歲( 1995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者)之非學生球員。
  2. 曾註冊過本聯盟、各國頂級籃球聯賽(詳見 FIBA官網 所列) 或 聯盟認定之籃球聯盟(包含SBL超級籃球聯賽、ASEAN Basketball League(ABL))之球員。(註:經SBL選秀球員應至少履行兩年(含)以上球員合約、且合約已屆期或合法終止者,才取得本聯盟自由球員資格。)
  3. 符合華裔球員身分(非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且持有中華民國僑委會之華僑身分證明,且親生父母其中一方亦具有中華民國護照或身分證,或16歲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且親生父母其中一方亦持有中華民國護照或身分證之球員)認定資格之球員。
  4. 曾參加過本聯盟選秀並落選之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