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FT

2023-24
2023 新人選秀會報名辦法
2023 新人選秀會報名辦法

選秀會日期:7/11 (二)*更新


選秀會地點:臺北文創會所


直播平台:P. LEAGUE+ 官方YouTube頻道


加入本聯盟:

若球員不具本聯盟所規定之自由球員資格,而欲加入本聯盟所屬球團,須透過聯盟所舉辦之新人選秀會,獲得本聯盟所屬球團選拔,以取得與球團之契約交涉權。


參加選秀球員資格:

年齡:參與新人選秀會之球員,應於今年12月31日前年滿十九歲,但曾註冊大專籃球聯賽之在學學生,則應於今年8月31日前年滿21歲,或完成大三以上之學業。

資歷:球員需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始得參與新人選秀會:

  1. 曾註冊於臺灣地區之高中籃球甲級聯賽或大專籃球聯賽公開一級之本土球員,或於前述聯賽連續註冊滿二學年以上之外籍生球員,並檢附教練之聯繫方式。
  2. 曾註冊於臺灣地區之大專籃球聯賽公開二級之本土球員,或於前述聯賽連續註冊滿二學年以上之外籍生球員,並檢附教練之推薦函。
  3. 曾註冊於海外地區之同等學生籃球聯賽,並檢附教練或聯盟之推薦函。
  4. 不符合前述第(1)至(3)之資格者,則須檢附本聯盟所屬球團之教練、總經理或領隊之推薦函。

目前無契約所屬球團:與國內外之球團及其相關企業訂有球員契約,且仍在契約期間者,不得報名本聯盟新人選秀會,違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報名方式:

報名參加選秀球員,請至聯盟官方網站下載報名專用表格,詳實填寫報名表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名受理將於兩個工作日內回覆,資格不符者將不予受理),採電子郵件寄送至:service@pleagueofficial.com (來信主旨請依照格式【2023PLG選秀報名】_姓名)

各身分球員需檢附資料如下: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6/17 (六) 12:00


體能測試日期:7/5 (三)


體能測試地點: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體育館

※ 繳交報名資料即代表同意參與選秀,並同意其肖像由P. LEAGUE+使用於2022新人選秀並參與相關宣傳活動。

報名專用表格

※ 112年6月7日起至112年6月17日 12:00(星期六),凡完成報名選秀者,選秀會前一周(7月5日 00:00後)不得臨時退出,違者將禁止下年度選秀報名。


選秀順序:

  1. 球團選秀順序依照前一球季之排名決定,未取得季後賽資格之球團選秀順序優先於取得季後賽資格之球團,季後賽首輪淘汰之球團優先於進入總冠軍賽之球團,總冠軍賽落敗之球團優先於總冠軍球團。
  2. 例行賽排名最後者為選秀第一順位,其餘未取得季後賽資格之球團,排名較後者為第二順位,依此類推;季後賽首輪淘汰之球團,依前一季例行賽之勝場數決定,勝場數較少者優先於勝場數較多者。
  3. 前項例行賽成績相同者,依兩隊對戰成績決定,對戰成績較差者優先於對戰成績較佳者;若兩隊對戰成績相同,則依兩隊對戰勝負分,勝負分較低者優先於勝負分較高者。

選秀方式:

  1. 各球團依選秀順序依序選拔球員,或放棄選秀權,經選拔之球員不得由其他球團再次選拔,待所有球團選拔完畢或放棄選秀權後,即進入下一輪選秀;待無球員可選拔或所有球團均放棄時,該年度新人選秀會即結束。
  2. 每一輪之選秀順序皆與前一輪相同,凡放棄選秀權之球團,不得於下一輪再行選拔。

選秀球團與球員之權利義務:

  1. 球團於新人選秀會後,取得選拔球員之契約交涉權,雙方須於新人選秀會結束後45日內簽訂新人球員契約,並提交聯盟備查。
  2. 若球員於獲得選拔後未與選拔球團簽約,或於簽約後無故不履行契約或終止契約,則該名球員不得再次參加新人選秀會,若欲加入本聯盟則須向原選拔球團報到。
  3. 若球團於選拔球員後未與球員磋商契約,或於簽約後無正當理由未將其註冊,球員得向聯盟申訴;通過申訴委員會審查者,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得逕與聯盟其他球團簽約。

新人球員契約:

期間:新人球員之契約至少應為二年保障契約,並附帶第三年球團選擇權。

薪資:新人球員月薪之最低保障金額,應依照選拔之輪次、順位及是否具有國手資歷而定,最低月薪保障,應包括簽約金之攤提。

  1. 獲第一輪第一順位選拔者不應低於新臺幣九萬元,獲第二順位選拔者不應低於新臺幣八萬元,獲第三順位選拔者不應低於新臺幣七萬元,其餘第一輪獲選拔者不應低於新臺幣六萬元;第二輪獲選拔者不應低於新臺幣五萬元,其餘於新人選秀會獲選拔者則不應低於新臺幣四萬元。
  2. 曾入選中華男子籃球代表隊,參與FIBA所舉辦之世界盃、亞洲盃、世界盃及亞洲盃之資格賽、亞洲運動會、奧運,並於該次賽事至少登錄兩場比賽者,不應低於新臺幣十二萬元;若於簽訂新人球員契約後於當年度入選前述中華男子籃球代表隊者,球團須於賽事結束後調整其月薪。

若球團違反前述最低月薪保障之規定,球員得向聯盟申訴;經申訴委員會認定屬實者,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得逕與其他球團簽約。


附則:P.LEAGUE+自由球員定義

自由球員是指年滿十九歲,未與本聯盟或其他籃球聯盟之任一球團訂有契約,得任意與本聯盟之任一球團簽訂球員契約之球員。

自由球員資格:除前條之規定外,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始為自由球員:

  1. 履行完本規章所訂之新人球員契約,或雖未履行完新人球員契約,但與球團合意終止契約者。
  2. 曾註冊於本聯盟、各國頂級籃球聯賽,或其他經本聯盟認定之籃球聯盟,並檢附FIBA聲明書(FIBA Letter of Clearance)者;經SBL超級籃球聯賽選秀球員應至少履行兩年以上球員合約,且合約已屆期或合法終止者,始取得本聯盟自由球員資格。
  3. 屬本規章所規定之華裔球員或外籍球員者,或於該年年底滿27歲之本土球員或外籍生球員。
  4. 曾參與本聯盟之新人選秀會但未獲選拔者。
  5. 前述 1~4項 之球員,若於未獲選拔後曾註冊於各級學生籃球聯賽者,不符合自由球員資格,如欲加入本聯盟,須再次參加新人選秀會。